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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深圳合同诈骗罪律师: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深圳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8-14 15:26:58点击:222

你知道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吗?下面一起来看看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的黄军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做详细介绍


本罪客体


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本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本罪的主体


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本罪的主观


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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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军明律师详情请点击查询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法律硕士研究生
深圳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
公司治理与项目并购专家


专注领域


专注刑事辩护、企业并购及民商事法律服务。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行业涉及房地产开发商、投资集团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丰富的公司治理、风险管控、管理咨询、企业并购、项目并购、投融资顾问、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管理及风险管控经验。精通公司、合同、物权、房地产、土地、项目开发流程、不动产抵押与融资、房屋拆迁以及土地并购、公司并购、项目并购等法律法规。

除上述非诉法律服务外,在诉讼法律事务中,处理过大量公司股权纠纷、并购纠纷、股东纠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结算纠纷、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租赁纠纷等案件,审理机构从仲裁委、市两级法院、省高院至最高人民法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所做项目顾问包括公司股权激励、并购顾问、融资顾问等,具有专业的非诉实务实践。


个人执业信条

律师,以为当事人创造价值体现自身价值。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包含专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团队,该团队有专业代理刑事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辩护经验极为丰富,有为多位犯罪嫌疑人成功办理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罪轻辩护、减刑缓刑的案例,深得委托家属一致好评。该团队为深圳市第一看守所、深圳市第二看守所、深圳市第三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盐田看守所等看守所等看守所的关押人员专业办理刑事辩护,普及刑事案件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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