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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罗湖律师事务所: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成功做刑事辩护|深圳律师咨询

作者:深圳罗湖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8 15:16:30点击:47710

【案件概述】

被告人:丁某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由:
合同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辩护人: 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王律师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信用卡诈骗罪

2007年9月,被告人丁某向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062540300690320。

后被告人丁某持该信用卡于2007年10月至2010年3月期间多次透支消费、取现,共计拖欠该行透支本金人民币25559.03元,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被告人丁某仍拒绝归还。
 
2009年10月,被告人丁某向交通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581240111642915。

后被告人丁某持该信用卡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7月期间多次透支消费、取现,共计拖欠该行透支本金人民币21402.80元,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被告人丁某仍拒绝归还。
 
2011年4月27日,被告人丁某被被害人江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否认合同诈骗犯罪事实;同年5月11日接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交代了合同诈骗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信用卡犯罪事实,案发后,退赔了全部犯罪所得。

丁某信用卡诈骗犯罪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丁某家属已帮助退赔了全部的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合同诈骗罪

2011年1月11日,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天津金顶盛世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盛世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江某签订虚假的《账户管理协议书》一份,以帮助被害人江某投资理财为名义骗得其人民币50000元。

嗣后,被告人丁某将骗取的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及其归还信用卡欠款。
2011年5月4日,被告人丁某在被害人江某的催促下,归还其人民币4000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

二、禁止被告人丁某在一年六个月内从事高消费活动。

被告人丁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的社会公民。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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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军明律师详情请点击查询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法律硕士研究生
深圳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
公司治理与项目并购专家
专业刑事辩护研究多年


个人执业信条

律师,以为当事人创造价值体现自身价值。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包含专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团队,该团队有专业代理刑事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辩护经验极为丰富,有为多位犯罪嫌疑人成功办理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罪轻辩护、减刑缓刑的案例,深得委托家属一致好评。该团队为深圳市第一看守所深圳市第二看守所深圳市第三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盐田看守所等,看守所关押人员做专业刑事辩护,普及刑事案件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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