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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律师事务所: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成功做刑事辩护|深圳律师咨询
【案件概述】
被告人:丁某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由:合同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辩护人: 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王律师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信用卡诈骗罪
后被告人丁某持该信用卡于2007年10月至2010年3月期间多次透支消费、取现,共计拖欠该行透支本金人民币25559.03元,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被告人丁某仍拒绝归还。
后被告人丁某持该信用卡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7月期间多次透支消费、取现,共计拖欠该行透支本金人民币21402.80元,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被告人丁某仍拒绝归还。
2011年4月27日,被告人丁某被被害人江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否认合同诈骗犯罪事实;同年5月11日接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交代了合同诈骗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信用卡犯罪事实,案发后,退赔了全部犯罪所得。
丁某信用卡诈骗犯罪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丁某家属已帮助退赔了全部的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合同诈骗罪
2011年1月11日,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天津金顶盛世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盛世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江某签订虚假的《账户管理协议书》一份,以帮助被害人江某投资理财为名义骗得其人民币50000元。
嗣后,被告人丁某将骗取的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及其归还信用卡欠款。
2011年5月4日,被告人丁某在被害人江某的催促下,归还其人民币4000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
二、禁止被告人丁某在一年六个月内从事高消费活动。
被告人丁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的社会公民。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黄军明律师(详情请点击查询)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法律硕士研究生
深圳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
公司治理与项目并购专家
专业刑事辩护研究多年
个人执业信条
律师,以为当事人创造价值体现自身价值。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包含专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团队,该团队有专业代理刑事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辩护经验极为丰富,有为多位犯罪嫌疑人成功办理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罪轻辩护、减刑缓刑的案例,深得委托家属一致好评。该团队为深圳市第一看守所、深圳市第二看守所、深圳市第三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盐田看守所等,看守所关押人员做专业刑事辩护,普及刑事案件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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