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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为涉嫌诈骗金额430万的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29 16:32:20点击:358


       2016年7月22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合同诈骗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4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检方还指控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以财务14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有触犯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之规定,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之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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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军明律师经过反复研读整个案卷,同时与被告人交流案件案情后,为本案件被告人周某做无罪辩护。从缜密的辩护词到庭上强有力的辩护,黄军明律师都表现的非常出彩,深得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属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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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最终,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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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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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以为当事人创造价值体现自身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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