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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的作用|深圳刑事律师会见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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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犯罪嫌疑人所述和《起诉意见书》所述事实有出入的,辩护律师要询问清楚,即使是细节上的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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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


  3.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如,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


  4.询问案件有关情况。询问其已被羁押的期限、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行为、随案有无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等。


       根据前述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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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犯罪嫌疑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辩护律师可以代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若随案有扣押、冻结的财物,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解除。


       若羁押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则可代犯罪嫌疑人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可以代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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