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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大家一起来看看,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的黄律师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1款),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或者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用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353条第1款的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对于情节显显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5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瘾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
从重处罚事由 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毒品犯罪被抓到看守所后应该怎么办:
刑事案件在刑事侦查阶段(即公安阶段),除了办案机关的人之外,只有律师辩护人可以会见,家属或亲戚是不允许会见的;建议家属委托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在押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组织有利证据,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越早越有利于案件最终的处理。
常见刑事案件: 经济犯罪 职务犯罪 毒品犯罪 诈骗罪 涉黑犯罪 走私犯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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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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