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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构成要件

作者:深圳毒品犯罪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5 10:26:08点击:77704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构成要件是什么?下面大家一起来看看,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的黄律师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吸食、注射毒品对人的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众所周知,并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本罪的对象是未染上吸毒恶习或者虽染上吸毒恶习但已经戒除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向他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觉等方法,非法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所谓“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及其他利益诱导、拉拢原本没有意愿吸毒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授意、怂恿等手段,鼓动、唆使原本没有毒品意愿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欺骗”,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人上当吸食、注射毒品。如暗地里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在药品中掺入毒品。


供人吸食和使用,使他人在不知不觉中染上毒瘾。无论采用了什么手段,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饮用、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等方法使用毒品。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三种行为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贩卖推销毒品,有的是为了报复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诱使一些干部用子弟吸毒,有的出于控制他人的目的,如犯罪团伙中,吸毒者一旦上瘾,便心甘情愿地受人指使,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有的是为了长期奸淫妇女,而使其吸毒,达到长期控制的目的,等等,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可构成本罪。


毒品犯罪被抓到看守所后应该怎么办:


刑事案件在刑事侦查阶段(即公安阶段),除了办案机关的人之外,只有律师辩护人可以会见,家属或亲戚是不允许会见的;建议家属委托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在押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组织有利证据,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越早越有利于案件最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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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
专业刑事辩护研究多年

擅于:毒品犯罪辩护、经济犯罪辩护、诈骗罪辩护等刑事辩护

经手案件上百起,案件经验丰富获得多位当事人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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