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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

深圳律师: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律师咨询

作者:深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8 10:30:13点击:55814

挪用公款罪如何判刑?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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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二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卫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缓刑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1996年6月26日)规定,对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将赃款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有数罪的;


(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


我们知道对犯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议委托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组织有利证据,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越早越有利于案件最终的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拨打最下方的电话或扫描二维码咨询相关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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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军明律师详情请点击查询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法律硕士研究生
深圳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
公司治理与项目并购专家
专业刑事辩护研究多年


个人执业信条

律师,以为当事人创造价值体现自身价值。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包含专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团队,该团队有专业代理刑事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辩护经验极为丰富,有为多位犯罪嫌疑人成功办理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罪轻辩护减刑缓刑的案例,深得委托家属一致好评。该团队为深圳市第一看守所深圳市第二看守所深圳市第三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盐田看守所等,看守所关押人员做专业刑事辩护,普及刑事案件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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